职权类别:一、行政许可(共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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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 |
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年检、终止审批 |
1、报告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报 |
受理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3个工作日 |
60 |
不收费 |
2、报告表 |
审核 |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委员会考察、评审、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
15个工作日 |
30 |
3、登记表 |
办结 |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
1 |
15 |
服务电话:0394-5105606 |
受理地点:沈丘县行政服务中心教体局窗口 |
2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无 |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①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②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③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
受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审批股 |
1 |
20 |
不收费 |
审核 |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请书,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对场地现场进行核查(实地核查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提出初审意见。 |
1 |
办结 |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
1 |
服务电话:0394-5105606 |
受理地点:沈丘县行政服务中心教体局窗口 |
3 |
举办气功设立站点审批 |
无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336项;
(二)《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第八条。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审批股 |
1 |
30 |
不收费 |
审核 |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材料进行审核 |
1 |
办结 |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
1 |
服务电话:0394-5105606 |
受理地点:沈丘县行政服务中心教体局窗口 |
服务电话:0394-5216300 |
职权类别:二、行政处罚(共11项)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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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立案 |
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涉嫌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审批股 |
5个工作日 |
7 |
不收费 |
调查 |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审查 |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告知 |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
决定 |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
送达 |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执行 |
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撤销其教师资格。 |
服务电话:0394-5105606 |
受理地点:沈丘县教体局审批股 |
2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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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的严重,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立案 |
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或社会组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沈丘县教体局行政审批股 |
5个工作日 |
7 |
不收费 |
调查 |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审查 |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告知 |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
决定 |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
执行 |
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
服务电话:0394-5222163 |
受理地点:沈丘县教体局审批股 |
3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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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立案 |
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沈丘县教体局行政审批股 |
5个工作日 |
7 |
不收费 |
调查 |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审查 |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告知 |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
决定 |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
执行 |
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服务电话:0394-5105606 |
受理地点:沈丘县教体局行政审批股 |
4 |
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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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沈丘县教体局行政审批股 |
5个工作日 |
7 |
不收费 |
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调查 |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审查 |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告知 |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决定 |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
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
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执行 |
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
服务电话:0394-5105606 |
受理地点:沈丘县沈丘县教体局行政审批股 |
5 |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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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一)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二)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的;(三)破坏报名点、考场、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法影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5)《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第二章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编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
立案 |
立案调查责任:发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有关规定,按执法程序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 |
沈丘县教体局行政审批股 |
5个工作日 |
7 |
不收费 |
调查 |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审查 |
审查告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考试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事实进行定性,并对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意见,并送达事先告知书。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决定 |
决定送达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
执行 |
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
服务电话:0394-5105606 |
受理地点:沈丘县教体局行政审批股 |
6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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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2)《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九条: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应当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立案 |
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涉嫌违规向受教育者收费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沈丘县教体局行政审批股 |
5个工作日 |
7 |
不收费 |
调查 |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
审查 |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告知 |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
决定 |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
执行 |
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
服务电话:0394-5105606 |
受理地点:沈丘县教体局行政审批股 |
7 |
违反幼儿园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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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2)《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是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幼儿园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沈丘县教体局行政审批股 |
5个工作日 |
7 |
不收费 |
调查 |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审查 |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告知 |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
决定 |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
执行 |
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
服务电话:0394-5105606 |
受理地点:沈丘县教体局行政审批股 |
8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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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第二十七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立案阶段责任:体育部门在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违法行为。体育部门接到举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派人员进行核查,核查人员应将核查情况以及是否立案的意见报予体育局。体育局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
沈丘县教体局行政审批股 |
5个工作日 |
7 |
不收费 |
调查 |
调查阶段责任:根据体育局授权依法立案查处,指定专人负责,与案件或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和悉知的商业秘密。 |
审查 |
审查阶段责任:执法调查人员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向体育局提出中止调查、行政处罚意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告知 |
告知阶段责任:体育部门根据经营者申请作出中止调查决定,应出具中止调查决定,应出具中止调查决定书,告知经营者涉嫌违法事实、承诺的具体内容、消除影响的具体措施、时限以及不履行承诺的法律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
决定 |
决定阶段责任:体育部门应制作终止调查决定书或恢复调查决定书,并载明经营者涉嫌违法事实、承诺的具体内容、消除影响的具体措施、履行承诺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减轻或豁免处罚的理由、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日期等内容;提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协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提请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上级机关,对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人员进行依法处理。并将相关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留存备案。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
执行 |
执行阶段责任:体育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检查经营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
服务电话:0394-55105606 |
受理地点:沈丘县教体局行政审批股 |
9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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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立案 |
立案阶段责任:体育部门在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违法行为。体育部门接到举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派人员进行核查,核查人员应将核查情况以及是否立案的意见报予体育局。体育局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
沈丘县教体局行政审批股 |
5个工作日 |
7 |
不收费 |
调查 |
调查阶段责任:根据体育局授权依法立案查处,指定专人负责,与案件或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和悉知的商业秘密。 |
审查 |
审查阶段责任:执法调查人员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向体育局提出中止调查、行政处罚意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告知 |
告知阶段责任:体育部门根据经营者申请作出中止调查决定,应出具中止调查决定,应出具中止调查决定书,告知经营者涉嫌违法事实、承诺的具体内容、消除影响的具体措施、时限以及不履行承诺的法律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
决定 |
决定阶段责任:体育部门应制作终止调查决定书或恢复调查决定书,并载明经营者涉嫌违法事实、承诺的具体内容、消除影响的具体措施、履行承诺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减轻或豁免处罚的理由、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日期等内容;提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协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提请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上级机关,对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人员进行依法处理。并将相关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留存备案。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
执行 |
执行阶段责任:体育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检查经营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
服务电话:0394-5105606 |
受理地点:沈丘县教体局行政审批股 |
10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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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立案阶段责任:体育部门在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违法行为。体育部门接到举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派人员进行核查,核查人员应将核查情况以及是否立案的意见报予体育局。体育局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
沈丘县教体局行政审批股 |
5个工作日 |
7 |
不收费 |
调查 |
调查阶段责任:根据体育局授权依法立案查处,指定专人负责,与案件或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和悉知的商业秘密。 |
审查 |
审查阶段责任:执法调查人员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向体育局提出中止调查、行政处罚意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告知 |
告知阶段责任:体育部门根据经营者申请作出中止调查决定,应出具中止调查决定,应出具中止调查决定书,告知经营者涉嫌违法事实、承诺的具体内容、消除影响的具体措施、时限以及不履行承诺的法律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
决定 |
决定阶段责任:体育部门应制作终止调查决定书或恢复调查决定书,并载明经营者涉嫌违法事实、承诺的具体内容、消除影响的具体措施、履行承诺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减轻或豁免处罚的理由、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日期等内容;提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协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提请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上级机关,对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人员进行依法处理。并将相关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留存备案。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
执行 |
执行阶段责任:体育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检查经营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
服务电话:0394-5105606 |
受理地点:沈丘县教体局行政审批股 |
11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管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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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立案 |
立案阶段责任:体育部门在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违法行为。体育部门接到举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派人员进行核查,核查人员应将核查情况以及是否立案的意见报予体育局。体育局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
沈丘县教体局行政审批股 |
5个工作日 |
7 |
不收费 |
调查 |
调查阶段责任:根据体育局授权依法立案查处,指定专人负责,与案件或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和悉知的商业秘密。 |
审查 |
审查阶段责任:执法调查人员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向体育局提出中止调查、行政处罚意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告知 |
告知阶段责任:体育部门根据经营者申请作出中止调查决定,应出具中止调查决定,应出具中止调查决定书,告知经营者涉嫌违法事实、承诺的具体内容、消除影响的具体措施、时限以及不履行承诺的法律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
决定 |
决定阶段责任:体育部门应制作终止调查决定书或恢复调查决定书,并载明经营者涉嫌违法事实、承诺的具体内容、消除影响的具体措施、履行承诺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减轻或豁免处罚的理由、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日期等内容;提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协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提请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上级机关,对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人员进行依法处理。并将相关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留存备案。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
执行 |
执行阶段责任:体育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检查经营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
服务电话:0394-5105606 |
受理地点:沈丘县教体局行政审批股 |
职权类别:三、行政强制(共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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